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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05.7.9)

来源:人事处    发布:2008/09/02 22:33:53    浏览:

豫人职 [2005]15 号

第一条 为深化图书资料专业职称制度改革,实现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社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我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初级资格(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资格(馆员)两个层次。
第四条 图书资料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 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图书资料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全省范围内有效,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国家机关中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图书资料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第六条 报名参加图书资料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报名参加管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 1 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
第八条 报名参加助理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 5 年或担任管理员 4 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 3 年或担任管理员 2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 1 年。
(四)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
第九条 报名参加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 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 12 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 7 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 8 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 5 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 5 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 4 年以上。
(四)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 3 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 2 年以上。
(五)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第十条 原已评聘非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 1 年并符合上述第六条基本条件者,可报名参加图书资料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图书资料专业毕业生可参加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取得全省有效的资格证书,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属地报名,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图书资料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后,持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单位出具从事图书资料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 经省辖市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省直驻郑单位报名参考人员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后,直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图书馆基本知识和图书馆实务 2 个科目。考试日期定于每年 11 月份第一个星期日。考点分别设在省直和省辖市。
第十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人事厅、省文化厅共同负责。省文化厅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前培训工作。省人事厅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的审定,考试的组织、确定合格标准、下发任职资格通知及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并负责对考试全过程的检查、指导和管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管理工作。参加培训按自愿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图书资料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是深化职称改革,完善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事、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意义及相关要求,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对 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参加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规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年限或担任相应职务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作者: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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