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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安:依法治国的中国道路与实践
作者: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3-23

2017-03-18 李晓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市优秀教师

核心提示: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20173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宣讲家网特邀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李晓安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中国道路进行解读。

同志们好!今天我讲课的主题是:依法治国的中国道路与实践。

201731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国上下高度关注。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乎每一个人的权益。因此,民法总则的通过,说明中国步入了真正的民法典时代,更说明法律、法治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法治与社会、法治与生活成为中国社会的另一种“新形态”,或者是另一种“新常态”。

一、法治及其意义

(一)法治

“法治”中文一词最早出现在先秦诸子文献中,比如《商君书·任法》中说“任法而国治”,《韩非子·心度》中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从现代意义上理解,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

(二)现代法治与礼治、德治、人治的不同之处

我国历史上与法治相对应的治国方式有礼治、德治、人治等。现代法治与礼治、德治、人治则有重大不同。

第一,中国自古代到清末不同时期倡导的礼治、德治、人治都是从强化君主统治秩序的角度探讨治国之术的,都是为专制制度服务的;而现代法治则与民主制度相联系,是为有效地约束国家权力并确保相应的民主制度服务的。

第二,中国自古代到清末不同时期倡导的礼治、德治、人治,都注重民众对君主、尊上的服从义务,上尊下卑的社会秩序使社会主体之间没有平等的人格尊严与平等的社会地位。现代法治注重的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全体公民的人格尊严平等,它从形式上破除了等级特权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

第三,中国自古代到清末的不同时期,法律没有优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至上权威性。现代法治则通过代议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等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

所以,现代意义的法治和中国自古到清末时期所倡导的礼治、德治、人治有跟着根本的不同。

(三)法治再次成为中国社会选择的意义

第一,认识论意义。从认识论的意义来看,法治实现了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没有任何经验,最多就是比较多地借鉴了前苏联的国家管理经验,而在国家层面则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无产阶级专政。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真理检验标准的大讨论,破除了“两个凡是”,第一次对中国发展方向、中国发展道路进行了认识论上的大讨论,最后形成一致的共识,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新中国在社会主义发展认识论上的第一次飞跃,奠定了中国新时期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而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对现代化中国进一步采取的治理国家的手段、方法有了清醒的认识。现代化国家的治理手段必须采取法治,这是我们在国家发展认识论上的第二次飞跃。

第二,价值论方面的意义。采取法治最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谓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在礼治、德治、人治的统治下,一般民众不是独立的个体,人被紧紧束缚于土地、家庭之上,服从于家庭、家族、尊上的意志,人格不独立,而体现人独立主体地位的民法也不发达。过去的法的表现形式是以刑为主的诸法合体,没有独立的民法,也就没有独立人格制度的法律。而我们强调的法治和依法治国,一切都以个体的人为中心,民众个体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人格尊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法治的中心是保障人的权利,法治的最终目标是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从价值论的意义来看,法治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实践论意义。从国家能力的变化实践来看,只有采取法治的手段,才符合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

在国家能力发展变化方面,过去,国家多以领土扩张和民族统合为目标,专治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国家的强弱;而当今的国家多以经济增长或社会发展为施政目标,在追求这类目标的实践中,国家以专制能力操控政策的社会成本过高。因此,在评判现代国家能力的强弱时,标准不再是国家专制能力对社会的宰制效果,而是国家运用基础能力所能取得的社会配合的程度。国家的基础能力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渗透能力,即国家政策在运作时政策意志与效果向民间社会穿透与传递的能力;第二种是汲取能力,即国家从社会汲取所需资源的能力;第三种是协商能力,即国家与重要经济团体协调合作的能力。

可以说,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合作,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强制和镇压。强国家运用国家能力,在市民社会中发展出制度化的互动管道,有效引导社会运作,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发展朝着国家政策规划的目标前进。

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已经具有很强的竞争性,但与英、美等国的“市场—理性”类型相比,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即“计划—理性”表现得较为突出。在政府的主导下,社会资源大都集中投入在经济建设方面,国家在扶持高科技产业、战略性产业和幼稚产业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机器的运转能够运用制度来控制转型的进程,国家能够有效地对内、对外进行资源整合。中国注重政治稳定,采取渐进改革的方式有效推进经济的增长。政府要靠自己的行动获得合法性,只有一个方法,即加强法治、确立法律理性的合法性。所有国家机关都应该以法律的名义从事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管理行为。因此,从实践的意义论来说,法治也是我们必须采用的一个重要方式。

二、我国依法治国认知与实践之路

新中国法制60多年是自我创造与自我发展的过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那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础是什么?其一,苏区、解放区的一般立法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直接基础;其二,中国传统文化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养料,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形成的文化基础;其三,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对前苏联的借鉴,成为我国前几十年立法的经验基础;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还借鉴了人类文明的其他成果。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础,既有直接基础,又有文化基础,还有经验基础,更有人类文明其他成果。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践和认知的形成过程

第一阶段,1949-1956年,这一阶段是新中国法制初创与奠基时期。实际上,关于新中国的成立有一些争论,就是新中国成立的合法性问题,简单地说就是立国与立宪的问题。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是在1954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是在1949年,所以在立国与立宪的先后次序上存在问题。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19496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共和国产生的依据,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为什么?因为19496月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具有临时宪法性质。那么,这就说明我国是先立宪后立国,先有共和国纲领,后有新中国诞生,进而也说明了新中国的产生是具有合法性的。

1949101,新中国诞生。1950年是新中国最重要的立法年份。这一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它可以算作是具有刑法意义的法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是关乎农民权益的法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它是关乎工人权益的法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不仅是解放妇女同志的法律,还是全社会人性解放的法律。1950年,我国立法频繁,建立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础。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1953年,抗美援朝胜利后,面对百废待兴的国内局面,毛泽东主席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宪法上,他带百人团队到杭州西湖宾馆,制定宪法,产生若干宪法思想,坚持民主、坚持社会主义构成了1954年中国宪法的特点。我们认为,1954年宪法的伟大之处在于奠定了新中国一切制度的基础。

第二阶段,1957-“文革”结束,这一阶段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期。

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建、恢复、发展期。

其一,1978-1997年是中国法治的恢复与重建时期。1982年宪法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1982年宪法,继承发扬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重申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因此,有专家评论说,这是根本大法重新回归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7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形成了法制建设的总方针,即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同时也确立了法制建设的新方向。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提出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掀开了我国立法事业新的一页。1997之后,建设法治国家成为我们的发展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法律的权威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其二,2004年之后,我们的法制建设有了若干变化。

首先,从宪法的角度看,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使统一战线包括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因此可以说,我们的宪法是以人为本,是为了一切人、人人和所有人。这是重大的变化。

其次,2004年是甲申年。在那60年前,也就是1944年,郭沫若写出了不朽文章《甲申300年祭》,毛泽东建议党的高层阅读。同时,毛泽东思考了农民政权,并写出了《为人民服务》,第一次清晰了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宗旨,“人民”的出现,是毛泽东同志主体观的成熟表现,从此再也没发生过变化。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权有关的很多内容,我们都用“人民”的字样来表述。比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日报、人民大学、人民币,等等。2004年,中共中央要求全党同志阅读两篇重要的文章,并做出反思。这个反思成为了我们党的一个决定,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还指出了今后的执政目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并特别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预示了什么?预示着建设法制国家的关键点就是要依法执政。

再次,2004年宪法修订的又一重大变化是人权入宪。2004年是第四次修宪,这次共修改宪法14个条文,发生的变化十分重大,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五个人权制度的确立。

一是怎样对待非公经济。2004年宪法强调经济权利平等,鼓励、支持非公经济,这是重大观念的转变,使非公经济取得与公有经济平等的地位。

二是设立公益补偿制度。对集体、个人财产征收征用要给予补偿才合法,其意义在于明确了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

三是对私有财产权予以保护。这是私有财产权第一次入宪。正是因为2004年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入宪,2007年物权法才有可能颁布出来。

四是社会保障制度入宪。如果宪法没有生存权的概念,也就没有保障制度,如果没有保障制度,则宪法与人权脱节,因此,我们最后达成的意见是: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入宪,代表了我们是真正的现代国家,公民的生存权有了制度保障,而公民生存权的制度保障就是社会保障权,这一条非常重要。

五是总的来看,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可以看作是我党治国的一个重要变化。第一个是权利主体变化,由公民变成人人。第二个是对司法产生影响、对国家权力制度产生永久影响,过去公民的权利是有限制的,现在公民的权利是推定的,而推定的就说明公民的权利具有无限广阔的前景,这就证明我们的宪法重构了权利体系。第三个是成为原则,具有统领性,为法治揭示最终的意义,法治最终是人权。中国人权入宪,举世瞩目。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建成。这是庄严的宣告。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这是郑重的宣示。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确立为改革目标。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依法治国的实践道路

在立法实践中,集思广益汇聚民智,奏响科学民主强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广大人民智慧的结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正是一条条建议,一次次审议,才有了一部部符合人民利益、符合实际的法律。

这是一次次生动的民主实践。2010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全文公布,共收到97295条意见,40封群众来信。根据公众的立法意见,《车船税法(草案)》进行“大修”,对不同排量乘用车的税额进行调整。2011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87%左右的车主名义税负不增加。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

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全国就有1.5亿多人参加了这部国家根本大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了11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的建议。因此,我们说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肩负着反映民意的重任。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共有10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进入新世纪后,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变得更为常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收到群众来信多达几千封;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收到各方面意见19万余条,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代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代表了法律对人民财产保障的里程碑式的法律颁布,因此《物权法》的颁布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呼应和欢呼;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2009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人们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1.1万余条意见。这些都说明人们对很多法律都是极为关注的。而人民大会堂里的每一项表决,都凝聚着亿万群众的意愿与智慧。体现着立法者对民意的珍视、对民主的尊重,更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见证。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承诺,成就了法律草案公开由“常见”走向“常态”的跨步。

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改革开放同行,折射了时代变幻风云,深深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又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对时代变革的回应和引导。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首先,我们来看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反响,因为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上第一次以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代会的主旨,这也引起了全国上下对依法治国的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那么,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我认为,在这些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首先,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体,规定了政体,规定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能。因此,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人、任何政党、任何团体、任何组织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能够使我国的宪法得到良好的实施。如果宪法中的每一条条文都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那么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很容易达到。我们所要做的是什么?就是遵从宪法。每年的124日都是国家宪法日,公务员入职的时候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这都表明什么?我们要树立宪法的权威,我们的爱国文化也应该树立宪法的爱国文化。

其次,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那么,怎样达到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要提高立法质量、建立良法。什么叫良法?就是指制定的法律能够得到百姓的认可,能够得到广泛的施行,法律具有合理的内涵,这就是良法。那么,怎样制定法律才能达到良法的标准?就要恪守利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的精神、都反映人民的意志、都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贯穿到立法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法律的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所以我们必须要宪法挂帅,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水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具体需要完成哪些任务呢?

(一)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要求是法治各环节、各要素在外在形式方面所应具备的基本要件或标准。这是形式正义的体现。

1.法律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可诉性

所谓法律的一般性就是指老百姓要看得懂,不能将法律写得悬而又悬;所谓公开性是指老百姓得知晓;所谓明确性,是指老百姓对法律要有一定的认知;所谓可塑性,就是当有的人遭受侵害的时候,相关部门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予以救济。

2.法律结构体系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

法的体系之间、法的各个部门之间、法律效力等级之间和谐一致,不彼此重复,不相互矛盾。但是,在我国,由于政府管理部门庞大,很多权力是分而治之,容易形成“九龙治水”。而“九龙治水”的出现,就形成了法律法规特别政府部门规章之间的相互重叠和交叉,甚至出现了相互之间谁都不予以调整的灰色地带或空白地带。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体系结构不够严谨,内部不和谐。

(二)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职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一,国家的权力分工应该法律化,建立各种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要科学合理。有的人就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和财政部合并。这个问题就太不专业了。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关系就好像会计和出纳的关系,而会计和出纳必须是分而治之的,不能合二为一。

第二,国家权力和国家责任相统一,使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权也是职责,有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职权和职责应该统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授予职权的同时也设定了职责,权责是直接统一的。

第四,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并且要遵循理性的原则,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权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它追求的是小利;第二,它追求的是权力运行的前提。在法治政府的要求下,实行法治,就可能在某些方面降低政府的效率,这就说明施行法治必须要付出代价。所以说政府权力的行使,哪怕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要遵循理性的原则,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允许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性。法治建设所要做的,就是让每一个人都能看到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我们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的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那么,我们所要做的是什么?保障司法公正。

1.司法权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司法机构应该具有自治性、独立性。

2.审判独立

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

3.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作为一种终极性权力,是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是社会公正的最显著象征。这要求它必须中立于当事人,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

4.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

5.司法过程

司法过程须遵循公正的程序。作为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和奚晓明对司法进行的干预,给中国法治建设、司法公正蒙上了阴影,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所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不受外来干涉和压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很重要的,也是极不易做到的。

(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法律应该确认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权利和义务应该相关联,义务是权利的保障。多年来,我国由不重视公民权利到重视公民权利,做得非常好。但是同时,我们对于公民义务的宣传做得不太够。这使得很多人滥用自己的权利,却不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义务的设定应以维护社会利益和价值为目标,每一个公民都应履行义务。比如在食品安全方面,从土地到餐桌,每一个环节、企业、个人,能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也是值得关注的。同时,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也制约着国家权力,抵制了国家对公民和社会的不适当干预。公民应该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和履行义务的责任意识。要建立完善公民权利的救助体系,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惩罚侵权人。

(五)一般社会主体具有法律积极性

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法律不是刻在铜表上的,法律也不是写在纸上的,法律真正的权威性来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的完全实施,要来自于公民的内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也要靠人民维护。因此,我们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之中。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我们每年都在进行法治宣传,也有法学家、法律家基层公益行等各种项目。人民群众也愿意了解法律、拥护法律、积极守法。我们应该建立依法维权、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民众和社会组织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四、法治政府

政府的法治进入一个新的时期。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3年以来,中央政府开始了一场以“清权、减权、制权”为核心的政府自身改革。在改革中,突出制度建设,立新法、补空白、补盲点,修订、废止不适宜、影响改革、有损公正的制度。

比如某一城市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的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出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使、违章停放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交到交管部门,经过交管部门确认之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举报人200-300元钱。这个措施的实施,使得当地市民踊跃响应,积极地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也一时好转。这个新闻报道之后,省内、省外的不少城市都来到这个城市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有一些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让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和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的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有的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了,而这个违章司机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还有的老百姓抢拍违章车辆被撞伤,又向交管部门索赔;甚至有人利用偷拍的照片向驾车者索要高额“保密费”。这些事情经过媒体发酵之后,关于这个城市整治交通秩序的举措合不合法、合不合规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政府的依法行政是有难度的,但是每一项措施、每一项制度的出台,都要遵循以下的出发点:第一,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第二,要依法依规行政,一切行政权力要来于法律的授权。

所以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第一,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的职责。

第二,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还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只有经过合法性审查才可以出台。

那么,怎样保证政府推行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合法呢?就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发生重大变化,即凡是有执法权的人员,必须要有职业资格证。特别是有五支队伍的建设,其中一支队伍就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可以说,职业资格考试是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法制政府所考虑的制度储备和人员储备的一个前置条件。这些环节都是相互连接、相互紧扣在一起的。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政府人员懒政怠政。所谓懒政怠政,就是不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这也是不允许。由于懒政怠政造成了重大损失,是要担责任的。公务员的责任重大,风险也大,工作并不好干。但是公务员是双向选择的人员队伍。如果你没有责任心,没有事业心,没有理想,那么你可以选择做其他的行业。但是一旦你进入公务员队伍,是要对国家宪法宣誓的,就必须对人民负责,所以公务员要有理想,要有责任,要有理性。过去有一些人的工作不是建立在对法律的忠诚、对制度的忠诚之上,而是对某个人的忠诚,这是不对的。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公务人员的素质建设都要以法律、制度为中心。

第三,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过去有媒体报道,一些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出现在执法队伍当中,在参与某一执法案件中造成了特别不好的影响。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严格施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允许授予执法资格。在这一方面,有的政府部门做得非常好。比如北京市公安系统的警察都是有执法资格的,但同时,还招聘了一部分文职工作人员做后勤和文案工作,从而把有限的警力全部投入到一线的执法岗位上。工商行政执法也是这样。他们招聘了一些辅助执法人员,而辅助执法人员是没有执法权的,行使执法权的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和持证上岗的国家公务人员。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机制问题。什么案件、怎么移送、移送的标准、移送的程序等,都要建立衔接机制。

第四,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执法人员既要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也要文明执法,对被执法人也要尊重。

第五,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化予以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的建设。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信息平台的信息要及时更替。现在,有个别政府的信息平台数据是不更替的,这样做是有问题的。政府所做的一切都要接受老百姓的检验和监督。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制度建设:

第一,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大部分的政治行为都应该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政治活动应实现程序化;国家权力应受到法律制约。

第二,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要达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力的取得要合法化;权力要受到权利的制约。

第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利要受到平等的保障,义务法律化合理化;权利和义务要相统一。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按规则生活是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意义是平等的人们按照良好的规则去生活,即人人生活在以自由为中心的规则下,没有人可以例外。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内核,人的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最低要求。因此,法治就构成社会主义的底线,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虽然在中国,全面的法治还并非现实,但是,法治在中国取得正当性的意义却不能低估,它决定了中国社会未来的走向与中国人的命运。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有的内涵,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