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品的范围:危险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品的采购
第四条 凡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提交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还应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保卫处备案,之后方可购置。
第五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品,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实验室妥善保管,不准放置在临时存放地点,防止丢失而引发事故。
第三章 危险品的保管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各实验室必须设危险品专库,并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一般为两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易燃、易爆品要分类存放,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八条 剧毒药品储存,要设有专用保险柜,剧毒药柜的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第九条 在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重。
第十条 危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学院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十二条 在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使用危险品较多的实验室,应对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危险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品的领用要严格手续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院长批准,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储存。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十四条 危险品的空容器、废溶液、溶渣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安全,各实验室要制定使用危险品安全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