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该计税方法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
计算方法: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某老师年终发放课时费、教科研业绩等合计38000元
计算方法:
38000/12=3166.67 ,对应税率表第二级税率
应纳税额=38000*10%-210=3590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