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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来源:人事处    发布:2014/08/31 19:56:36    浏览: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处理

l、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资制度相同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指由机关调另一机关或由事业单位调另一事业单位),应先明确其职务(技术等级),如调动后没有变动职务(技术等级)的,其职务(等级、岗位)工资、级别工资不变;如调动后晋升了职务(技术等级)的,其职务(等级、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例一,某机关一副处长,l993年工改时,套改职务工资为副处长二档145元,级别工资9级l64元。1993年l0月1日以后调入另一机关,仍任副处长,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不变。

例二,某机关一副处长,l993年工改时,套改职务工资为副处长三档168元,级别工资为8级l93元。1993年I0月1日以后调入另一机关,并晋升为处长,其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处长二档174元,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仍为8级193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资制度不同的单位之间相互凋动工作,其职务(等级、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可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条件和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正常增资因素,按照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例三,某机关一处长,任职年限6年,工作年限28年, l993年工改时,套改职务工资为处长二档174元,级别工资为9级164元。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某事业单位任同级职务,事业单位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职务工资为三级职员四档310元,其职务工资应定为三级职员四档3l0元。

例四,某机关一副处长,任职年限4年。工作年限38年,1993年工改时,套改职务工会为副处长二档143元,级别工资为8级195元。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某事业单位并被任命为处长,事业单位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职务工资为三级职员四档31O元,其职务工资应定为三级职员四档3l0元。

例五,某事业单位一科长,任职年限6年。工作年限28年,l993年工改时,套改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五档252元。l993年l0月1日以后调入某机关任主任科员,机关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职务工资为主任科员三档l36元,级别工资为l0级l35元,其职务工资应定为主任科员三档l36元,级别工资应定为l0级l35元。

例六,某事业单位一科长,任职年限5年,工作年限26年,1993年工改时,套改职务工资套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1993年1O月1日以后调入某机关并被任命为副处长,机关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职务工资为副处长一档118元,级别工资为9级164元,其职务工资应定为副处长一档118元,级别工资应定为9级164元。

3、专业技术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转变系列或变更专业需在现岗位上试用工作的、在试用期一年内,可按同等条件人员发临时工资。试用期满聘任职务后,按新任职务,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二、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处理   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职务后,其工资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 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条件和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正常升级因素,按照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三、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

l、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应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其津贴(包括事业单位活工资部分)、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关系应随行政关系同时转到调入单位,并及时确定工资待遇。

2、调动工作的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后,其调动前工资高于调动后新确定工资的,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3、调动工作人员原有奖励和处分等情况,在确定工资时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四、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审批权限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制度相同单位调动的人员,没有变动职务的,其工资确定,由各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职务变动的及由工资制度不同单位调动人员的工资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报省人事厅平衡审定

五、1993年10月1日以后复员、退伍军人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可参照上述原则,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六、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作者: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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