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续)

发布日期:2004-06-08 15:46:34  点击量:   信息来源:

标题: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续)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99-08-20

内容:

10、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鼓励转化科技成果。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实行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科研机构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重视对技术创新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要在科技人员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努力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他们有用武之地,促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尽快走上关键岗位。

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吸引优秀海外人才。除兑现国家已有的优惠政策外,要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要为从事高新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中外人员提供往来方便。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以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

11、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国家对下一步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继续实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科研机构转制时可以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原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成企业的可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

科研机构转制时,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和职工从转制后开始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转制前视同已缴纳,其中,转制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的标准给予补贴。

12、正确评价科技成果和进行科技奖励。国家根据各种科技活动的不同特点,实行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精简奖项数目,提高奖励力度。在国家级科技奖项中,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要与国际标准一致,侧重科学水平、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要奖励重大技术发明,特别是战略高技术的发明者;科学技术进步奖要强化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要设置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奖。特别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人才实行重奖。

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科学技术奖励。同时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奖励的管理。要较大幅度地精简部门和地方的奖项及获奖数目,改变将科研人员待遇与科技奖励普遍挂钩的状况。对科学技术奖励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机制,强化政策导向。

科技成果的价值,最终要看是否符合国家的需要,是否占领市场并获得良好效益。要改革和完善对研究开发成果或产品的鉴定办法。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应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客观评价,根据合同组织验收。

1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和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对于取得的科研成果,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四、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14、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战略。要具体布置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工作,明确技术创新的工作目标与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认真总结、宣传各地的成功经验,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务实地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工作。

15、完善科技立法,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从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等各方面全方位加快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程。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民间组织的优势,鼓励他们积极贡献力量。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积极措施,主动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服务。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坚定不移地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发扬当年搞“两弹一星”的那种团结协作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强大作用,努力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综合国力,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省市:

类别:

科技创新与发展

级别:

政策条例

文号:

提交日期:

199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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