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的“四项职权”

[ 发布:   2009-02-10 20:34:32    浏览: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发挥主人翁作用,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促进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教代会职权的行使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标志。学校教代会有以下四项职权。

1、审议建议权

教代会依法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重要经费使用、基础建设和自筹资金使用方案等。

2、审议通过权

教代会依法对学校教职工奖惩晋升条例、教书育人条件、内部岗位设置方案、职务聘任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议通过权,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

教代会依法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公费医疗管理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要事项。

4、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依法行使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的职权。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是教代会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因此,教代会可与组织人事部门配合,每年要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