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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19

1、凡属于下列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动用设备造成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造成损坏的;
(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4)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其他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2、凡属于下列非责任事故的免予赔偿:
(1)仪器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损坏;
(2)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损坏;
(3)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3、赔偿原则:
(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整机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按整机价值酌情计价赔偿;
(4)对电脑、照相器材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物资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格赔偿。
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4、责任事故发生后,必须在查明原因,做出详细的书面材料,根据赔偿原则由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处理。
5、重大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审查。仪器设备被窃后应及时报中心办公室,案情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凡隐瞒、歪曲事故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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